第八章 冷軋型鋼構造

  

第一節 設計原則

第五百二十一條 應用冷軋型鋼構材建造之建築結構,其設計及施工應依本章規定。
  前項所稱冷軋型鋼構材,係由碳鋼、低合金鋼板或鋼片冷軋成型;其鋼材厚度不得超過二十五.四公釐。
  冷軋型鋼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
第五百二十二條 冷軋型鋼構造結構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冷軋型鋼構造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五百二十三條 冷軋型鋼結構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各類結構物之設計強度,應依其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
  二、整體結構及每一構材、接合部,均應檢核其使用性。
  三、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其容許應力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結構物之構材、接頭及連結物,由工作載重所引致之應力,均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二)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聯合作用時,可使用載重組合折減係數計算應力,並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四、使用極限設計法進行設計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設計應檢核強度及使用性極限狀態。
  (二)構材及接頭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設計強度係由標稱強度乘強度折減因子;強度折減因子及載重因數,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容許應力之計算,不包括滿足接頭區之局部高應力。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強度極限,指與結構之安全性密切相關之最大承載能力;使用性極限,指正常使用下其使用功能之極限狀態。
  設計冷軋型鋼結構構材之斷面或其接合,應使其應力不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或使其設計強度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
第五百二十四條 冷軋型鋼結構製圖,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計算結果繪製,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二、冷軋型鋼結構施工前應依設計圖說,事先繪製施工圖;施工圖應註明構材於製造、組合及安裝時所需之完整資料,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三、冷軋型鋼結構之製圖比例、圖線規定、構材符號、鋼材符號及相關連結物符號,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
第五百二十五條 冷軋型鋼結構施工,由購料、加工、接合至安裝完成,均應詳細查驗證明其品質及安全。
第五百二十六條 冷軋型鋼結構之耐震設計,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五節耐震設計規定;其構材及接合之設計,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第二節 設計強度及應力

  

  

第五百二十七條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冷軋成型之鋼構材、螺絲、螺栓、墊片、螺帽、鉚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2608.G52及相關之國家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鋼材,由國外進口者,應具備原製造廠家之品質證明書,並經檢驗機關依國家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證明符合設計規範規定。
第五百二十八條 冷軋型鋼結構使用之鋼材,得依設計需要,採用合適之材料,且應確實把握產品來源。不同類鋼材未特別規定者,得依強度及接合需要相互配合應用。
  冷軋型鋼結構採用銲接時,應選用可銲性且延展良好之銲接結構用鋼材,並以工廠銲接為原則。
五百二十九條 冷軋型鋼結構構材之長細比為其有效長與其迴轉半徑之比,並應檢核其對強度、使用性及施工性之影響。
第 五百三十 條 冷軋型鋼結構構架穩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含斜撐系統構架:以斜撐構材、剪力牆或其他等效方法抵抗橫向力,且提供足夠之側向勁度,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應採用一.○。如採用小於一.○之有效長度係數,其值需以分析方法求得。多樓層含斜撐系統構架中之豎向斜撐系統,應以結構分析方法印證其具有足夠之勁度及強度,以維持構架在載重作用下之側向穩定,防止構架挫屈或傾倒,且分析時應考量水平位移之效應。
  二、無斜撐系統構架:應經計算或實驗證明其構架之穩定性。
第五百三十一條 載重變動頻繁應力反復之構材,應依反復應力規定設計。

 

 

第三節 構材之設計

 
第五百三十二條 設計拉力構材時,應考量全斷面之降伏、淨斷面之斷裂及其振動、變形及連結物之影響。計算淨斷面上之強度時,應考量剪力遲滯效應。
第五百三十三條 設計壓力構材時,應考量局部挫屈、整體挫屈、降伏等之安全性。
第五百三十四條 設計撓曲構材時,應考慮其撓曲強度、剪力強度、腹板皺曲強度,並檢核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
第五百三十五條 撓曲構材之設計,除強度符合規範要求外,亦應依撓度限制規定設計之。
第五百三十六條 設計受扭矩及組合力共同作用之構材時,應考量軸力與彎矩共同作用時引致之二次效應,並檢核在各種組合載重作用下之安全性。
第五百三十七條 設計冷軋型鋼結構及其他結構材料組合之複合系統,應依設計規範及其他使用材料之設計規定。

 

第四節 接合設計 

第五百三十八條 接合之受力模式宜簡單明確,傳力方式宜緩和漸變,避免產生應力集中之現象。接合型式之選用以製作簡單、維護容易為原則,接合處之設計,應能充分傳遞被接合構材計得之應力,如接合應力未經詳細計算,得依被接合構材之強度設計之。
  接合設計在必要時,應依接合所在位置對整體結構安全影響程度酌予調整其設計之安全係數或安全因子,以提高結構之安全性。
第五百三十九條 連結結構體與基礎之錨定螺栓,其設計應能抵抗在各種載重組合下,柱端所承受之拉力、剪力與彎矩,及因橫力產生之彎矩引致之淨拉力分量。
  混凝土支承結構設計需安全支承載重,埋入深度應有適當之安全係數或安全因子,確保埋置強度不致因局部或全部支承混凝土結構之破壞而折減。
第 五百四十 條 冷軋型鋼構造之接合應考量接合構材及連結物之強度。
  冷軋型鋼構造接合以銲接、螺栓及螺絲接合為主;其接合方式及適用範圍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並應考慮接合之偏心問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kan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