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燃燒設備

 

第一節 燃氣設備
第七十八條 (通則)建築物安裝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等非工業用之燃氣用具、供氣管路及排煙設備等,除應符合其他有關安全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
第七十九條 (供氣管路)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金屬製管,其試驗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十公斤以上。
  二、管徑大小,應能足量供應其所連接之燃氣用具之最大用量,並不產生過度之壓力下降為準。
  三、應設置於空心牆內。埋設樓板內時應有混凝土築造並附有適當槽蓋之管槽,但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時,得逕行埋設於樓板混凝土內。
  四、埋設於室外地面下時,應依列規定:
  (一)埋設深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不足時應加設抵禦外來損傷之保護層。
  (二)可能與腐蝕性物質接觸者,應有防腐蝕措施。
  (三)貫穿牆基或地下層外牆時,應裝套管,管壁間孔隙,應用填料填塞。
  五、埋設於室內地板下時,應加符合左列規定之導管:
  (一)導管終止於室內端,本末端應設置於易於操作之處所,管口並予密封。
  (二)導管通向室外端,應延伸牆外十公分以上,並應有與室外空氣流通及防止雨水滲入之措施。
  六、橫管應順氣流方向任上向坡度,坡度不得小於七百分之一。
  七、應用管鉤、吊環等支承物固定,支承物間距,應依左表規定:
支承物之
最大間距
(公尺)
1.8 2.4 3.0 每層
樓板面
管徑
(公厘)
13 19~25 水平 垂直
32以上
  八、轉向時,得裝置彎頭或依左列規定將管子彎曲:
  (一)應用彎管器施彎。
  (二)彎曲處不得有肩曲、裂紋及其他明顯缺點。
  (三)管子縱向焊縫應靠近彎曲中心線。
  (四)彎曲外角不得大於九十度。
  (五)彎曲內半徑不得小於管外徑六倍。
  九、管路不得裝置在風管,煙囪、昇降機之機道內,並不得貫穿上列構造物。
  十、管路內有積留水份之虞處,應裝置適當之滴水閥。
  十一、管路出口,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置牢固。
  (二)不得裝置於門後,並應伸出樓地板面、牆面及天花板面適當長度,以便扳手工作。
  (三)未車牙管子伸出樓地板面之長度,不得小於五公分,伸出牆面或天花板面,不得小於二‧五公分。
  (四)所有出口,不論有無關閉閥,未連接用具前,均應裝有管塞或管帽。
  十二、支管與橫主管連接時,應在橫主管頂面或側面連接,不得在底面連接。
十三、管路安裝完成後,應按燃氣供應單位規定,作壓力試驗,經試驗合格後,方准使用。
第七十九條之一 建築物之瓦斯配管立管應考慮層間變位,容許層間變位為百分之一。但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八十 條 (燃氣用具)燃氣用具之安裝,應依左列規定:
  一、燃氣用具及其附屬設備,均應為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製品。
  二、不得裝置於有易燃氣體發生之處所。
  三、附有壓力調整器者,應設通氣管通至室外空氣中。通氣管出口,均應有防雨及防蟲裝置。
  四、除焚化爐、雙眼式爐灶、密閉燃氣用具、及用動力噴燃或強力排煙之燃氣用具外,連接煙囪之燃氣用具,應裝設逆風檔。逆風檔應與燃氣用具裝置在同一房間內,但不得隱藏在天花板上。逆風檔開口與燃氣用具間距離,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十五公分。
  五、燃氣用具應裝置在建築物內空氣流通處所,如空氣不足供應時,應開設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之開口,其有效面積不得小於燃氣用具輸入熱量之和以每小時一九四千卡需一平方公分計得之值。用通風管代替開口時,通風管斷面積不得小於開口有效面積,並不得小於七‧五公分見方。
  六、燃氣用具裝置在建築物地下層或其他密閉空間內時,應分別於該空間天花板下及地板面上各三十公分範圍內,依左列規定開設開口,或以通風管連接室外空氣或其他空氣流通之空間:
  (一)與室外空氣直接流通時,開口有效面積不得小於燃氣用具輸入熱量之和以每小時一五○千卡需一平方公分計算之值。以垂直風管連接時,風管斷面積不得小於計得之開口有效面積。以橫風管連接時,風管斷面積不得小於計得之開口有效面積之二倍。風管最小斷面積不得小於七‧五公分見方。
  (二)與其他空氣流通之空間連接時,開口有效面積不得小於燃氣用具輸入熱量之和以每小時三十九千卡需一平方公分計得之值。
  七、本條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之開口,設有櫚柵、網罩等保護裝置時,該開口之有效面積,應為扣除該保護裝置擋風部份面積後之淨面積。網罩孔孔徑不得小於六‧五公厘。
  八、燃氣用具連接供氣管路之連接管,得為金屬管或橡皮管。橡皮管長度不得超過一‧八公尺,並不得隱蔽在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壁。
  九、燃氣用具接入供氣管路時,應在接入處之上游管路裝設關閉閥,其距離燃氣用具不得超過一‧八公尺。
  十、燃氣用具之電氣配合裝置,除應符合其本身線路配置之規定外,並應符合本規則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之規定。
  十一、燃氣用具裝有電氣點火裝置者,應另裝有點火失效時即能切斷供氣之安全裝置。
第八十一條 (排煙設備)燃氣用具之排煙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左列燃氣用具,應設置磚造、石造、混凝土造、鋼筋混凝土造、或廠製金屬煙囪:
  (一)與建築物相連之焚化爐。
  (二)用固體或液體作燃料之燃氣用具。
  二、左列燃氣用具,得設置排煙管排煙:
  (一)與建築物隔離之焚化爐。
  (二)鍋爐、壁爐、輸入熱量每小時超過一二五○千卡之熱水爐及設有逆風檔等而不屬前款規定之燃氣用具。
  三、輸入熱量每小時在一二五○千卡以下或裝有一個水喉之瞬間熱水爐或有其他特殊規定之燃氣用具,得免排煙設備。
第八十二條 (煙囪)前條第一款規定之煙囪,應依左列規定:
  一、本構造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十一節有關規定。
  二、與具有逆風檔之燃氣用具連接之煙囪,其出口與本所連接之逆風檔間距離,不得小於一五○公分。
  三、單一燃氣用具的煙囪有效斷面積,不得小於逆風檔出口斷面積。連接數個燃氣用具之煙囪,而有效斷面積,不得小於其所連接之最大排煙連接管斷面積與其他各逆風檔出口斷面積半數之和。
  四、應設有氣密之清潔口。
第八十三條 (排煙管)本編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之排煙管,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厚度不小於○‧九五公厘(二十號)之白鐵板或其他防銹不燃材料製造。
  二、出口應高出屋面六十公分以上,並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建築物最高部份六十公分以上。
  三、出口與其所連接之逆風檔間距離,不得小於一五○公分。
  四、應自裝置燃氣用具之空間直接穿過屋頂或外牆通至戶外,不得穿過閣樓、夾牆或其他隱蔽處所,並不得貫穿任一樓層。
  五、與易燃物料間之淨距離,不得小於十五公分,但易燃物料用金屬以外不燃材料保護者,不在此限。
  六、通過非不燃材料建造之外牆時,應加設套管,套管管徑應較排煙管管徑大十五公分以上,並以不燃材料填塞。
  七、通過非不燃材料建造之屋頂時,應依前款規定,加設套管,或加設管徑大於排煙管管徑十公分之套管,其上端伸出屋面四十五公分以上並予密封,下端距離屋面十五公分以上不加封閉。
  八、排煙管有效斷面積,依前款第三款之規定。
  九、排煙管斷面,得為圓形以外之任何形狀,但管壁間淨尺寸,不得小於五公分。
  十、排煙管頂上加設吸煙罩時,吸煙罩排煙量不得小於排煙管之排煙量。
第八十四條 (排煙連接管)除燃氣用具與煙囪或排煙管直接連接者外,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排煙連接管:
  一、應為厚度大於○‧三七九公厘之鍍鋅鐵板或其他有同等防銹抗熱性能之不燃材料製造。
  二、僅連接一個逆風檔之燃氣用具時,排煙連接管斷面積不得小於逆風檔出口斷面積。連接二個以上逆風檔之燃氣用具時,則不得小於各逆風檔出口斷面積之和。
  三、二個以上排煙連接管連接一個煙囪或排煙管時,較小連接管應在較高位置連接。
  四、二個以上之燃氣用具得以共同排煙連接管接入煙囪或排煙管,共同排煙連接管斷面積,不得小於各燃氣用具應有排煙連接管斷面積之和。
  五、與易燃物料間之淨距離不得小於十五公分,但易燃物料用金屬以外不燃材料保護者,不在此限。
  六、應用螺栓或其他適當方法與逆風檔或燃氣用具之出口連接堅固。與逆風檔側邊出口連接時,應有五十分之一上向坡度。
  七、安裝時,不得有倒坡等阻礙氣流之構造,並應儘量減少轉向彎頭。
  八、長度不得超過其所連接之煙囪或排煙管長度之百分之七十五。水平部份應儘可能縮短。
  九、不得貫穿樓地板或天花板。與煙囪連接時,應在煙囪底部之上,其連接處應有套管或滑動接頭等阻止連接管深入煙道之適當裝置。
第八十五條 (機械排煙)除焚化爐外,燃氣用具得以機械排煙方式排煙,機械排煙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利用排風機排煙者,其承受正壓力之各部份,均應為氣密構造。
  二、自然排煙之排煙連接管不得與機械排煙裝置承受正壓力之任一部份連接。
  三、在排煙裝置未作用前,應有阻止燃氣流入燃燒器之安全裝置。
  四、出口應距離建築物任何開口三十公分以上,距離鄰地境界線六十公分以上,高出道路面二一○公分以上。

 

第二節 鍋爐

第八十六條 (通則)建築物內裝設蒸汽鍋爐或熱水鍋爐,並製造、安裝及燃油之貯存,除應依中國國家標準「鍋爐規章」或其他有關安全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
第八十七條 (鍋爐安裝)鍋爐安裝,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安裝在防火構造之鍋爐間內。鍋爐間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足量之通風、及適當之消防設備、與操作、檢查、保養用之空間。
  二、基礎應能承受鍋爐自重,加熱膨脹應力及其他外力。
  三、與管路連接處,應設置膨脹接頭及伸縮彎管。
  四、應配有壓力計,裝置於易於檢查而無反光處所。
  五、應配有水面計,裝置於易於辦明處所。
  六、應裝有安全閥,鍋爐內壓力高於標定壓力十分之一時,安全閥應能即時洩放。連接於安全閥之洩壓管上,不得裝置任何開關。洩壓管不得有二個以上之直角彎頭並不得有任何阻礙洩壓阻礙物。
  七、應與給水系統連接。如以水箱作為水源時,該水箱應有供應緊急用水之容量,並應裝有存水指示標。
第八十八條 (試驗)鍋爐按裝完成並經檢修後,應作水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最大容許工作壓力之一倍半。試驗時,應將安全閥拆卸或用試驗夾固定於閥座上。

 

第三節 熱水器

第八十九條 (通則)家庭用電氣或燃氣熱水器,應為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製品或經中央主管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之製品,並應依本節規定。
第 九十 條 (熱水器)熱水器之構造及安裝,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裝有安全閥及逆止閥,其誤差不得超過標定洩放壓之百分之十五。
  二、應安裝在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之樓地板或牆壁上。
  三、燃氣熱水器之裝置,應符合本章第一節燃氣設備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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