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第七章 受信箱設備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信箱)凡供作住宅、辦公、營業、教育或依其用途需要申請編列門牌號碼接受郵局投遞郵件之建築物,均應設置信箱,其裝設方法及規格如下:
  一、裝設位置:
  (一)平房建築每編列一門牌號碼者,均應在大門上或門旁牆壁上裝設。
  (二)二樓以上之建築,每戶應於底層主要出入口之牆壁或大門上裝設。
  (三)上述裝置處所之光線,必須充足。
  二、裝設高度:
  受信箱裝設之高度,應以投信口離地高度在一七○公分至一八○公分為準。
  三、裝設要領:
  (一)裝設於牆壁者,得採用懸掛或嵌入方式,投信口均應向外。
  (二)裝設於大門者,投信口應向外。
  (三)裝置應力求牢固。
  四、製作材料:ABS塑膠、玻璃纖維、木材、金屬或其他適當材料,但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牢固:以防竊失。
  (二)防雨:以防郵件受損。
  五、型式:長方型,前面上方開一投信口(郵士投信用),背面或投信口之下方開一收信門。(用戶收信用)
  六、規格:分直式及橫式兩種。其最小尺寸如左:
  (一)箱體:
 
  1. 直式:高度三五公分,寬度二五公分,深度一六公分。
  2. 橫式:高度二五公分,寬度三五公分,深度一四公分。
  (二)投信口:
 
  1. 直式:高度三‧二公分,寬度二三公分。
  2. 橫式:高度三公分,寬度三三公分。
  (三)收信門:
 
  1. 直式:高度二八公分,寬度二三公分。
  2. 橫式:高度一九公分,寬度三三公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註)裝置之受信箱,應在投信口之上方或下方標註中文「受信箱」字樣。
  一、如同一建築物內設有兩戶以上,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
  (一)地址或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
  (二)外國人氏或外國團體得另附英文姓名或名稱。
  二、標註位置:投信口之下方。
第一百三十五條 (審查)受信箱如擬購置已製成之成品,嵌裝於大門上者,其製作材料,型式,規格及標註文字,均應比照前兩條之規定辦理,並應於申請建築時,將受信箱圖樣檢附以便審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kan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