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1.3.28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二一五一號令發布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昇建築物室內裝修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並表揚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對國家社會之貢獻,激勵室內裝修從業者榮譽感,特訂定本要點。
二、室內裝修作品金獎分下列獎項:
(一)居住空間室內裝修作品金獎。
(二)商業空間(辦公空間、商場、店舖)室內裝修作品金獎。
(三)公共空間(複合空間、醫療空間、教育空間、展示空間)室內裝修作品金獎。
(四)綠空間(舊有閒置空間再生)室內裝修作品金獎。
前項各類金獎評分項目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三、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分下列獎項:
(一)規劃設計創意優良貢獻獎。
(二)施工品質管控優良貢獻獎。
(三)公共服務優良貢獻獎。
(四)學術技術優良貢獻獎。
四、參選第二點所定獎項之作品,應為最近一年內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或建築物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加裝封面裝訂成冊(A4規格)向本部申請:
(一)室內裝修工程名稱、坐落、設計時間及開工竣工日期。
(二)相關參與人員。
(三)室內裝修工程圖樣(A3規格及完工幻燈片六至十張)。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或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影本。
(五)室內裝修規劃設計特色及施工品質優點概述(五百字以內)。
前項所稱最近一年,自申請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往前推算。
五、參選第三點所定獎項之室內裝修從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建築師公會、營造業公會、室內設計裝修公會、各大學院校建築、室內(空間)設計所(系)或建築、室內(空間)設計有關學術團體,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推薦:
(一)申請書(如附表五)。
(二)營業證件之影本:
室內裝修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開業建築師:建築師開業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營造業: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承攬工程手冊。
(三)推薦理由及優良事蹟概述文件。
前項機關或團體對每一獎項之推薦名額,以不超過二名為限。
六、參選評選室內裝修作品及室內裝修從業者檢送之文件或資料不合規定者,本部應於初選前通知其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本部為舉辦建築物室內裝修作品金獎及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評選,應設評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建築物室內裝修作品金獎選拔事項。
(二)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評選事項。
(三)其他有關評選事項。
八、評選委員會由部長指派主任委員一人,並置委員十人至十二人,由本部遴聘機關、學術團體、專家、學者、相關公會代表及本部有關主管人員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九、評選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評選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由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十、評選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部長核定後,以本部名義行之。
十一、評選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如與被評選之室內裝修從業者有利害關係者,應即主動聲明迴避,其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選:
就參加評選室內裝修作品及室內裝修從業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審查後,進行初選。各類室內裝修作品通過初選之個案數,以該獎項參選個案總數百分之四十且不超過三個個案為原則,並依據參選個案數及其品質酌予增減。
各類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通過初選以提名十人以上之入圍決選名單為原則。
初選業務得委託民間機構協助辦理。
(二)決選:依初選入圍名單,按實際需要實地勘評後,決選當選者。決選名額每一獎項以一名為原則。但因參選者未達評選標準時,得以從缺。
十二、建築物室內裝修作品金獎及優良室內裝修從業者之申請及推薦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得獎名單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由本部公開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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