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87.1.22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一二一號函
一、申請建築防火材料審核認可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申請審核認可之建築防火材料,依其性能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耐燃材料及防火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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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4.2.15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一五四號令發布
內政部87.1.2台內營字第八六九○一七三號令修正
內政部88.6.29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六八六號令修正
內政部92.2.18台內營字第○九二○○八四六八七號令修正第六條條文
內政部96.5.16台內營字第0960802764號令修正「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為「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並修正全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項目之改善期限辦理改善,於改善完竣後併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申報。
前項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申請改善之項目、內容及方式如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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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5.9.25台內營字第8584912號函訂定
內政部99.5.24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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