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85.10.2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內政部94.11.16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內政部94.11.16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